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表现所载内容,一律不视为书面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表现所载内容,一律不视为书面形式。()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答案解析:正确答案B.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且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应当视为书面形式。这意味着通过电子邮件或电子数据交换达成的协议,在法律层面上与传统的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被认为是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一律不视为书面形式”这一表述是错误的。


Tag: 民法典知识竞赛电子邮件 时间:2024-04-01 03:3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