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三子乙丙丁各自独立生活,其中乙丙与甲同城生活,丁在海外工作。乙经常上门看望,照顾甲的晚年生活,丙既不上门,也不支付赡养费。甲生前已有遗嘱,明确其遗产房屋一套给乙,另有存款50万元由三子均分。乙认为对自己不公平,在分割遗产时改为自己得30万元,另20万元由丙丁均分。对本案的处理,正确的是()
A.依照甲的遗嘱执行
B.篡改遗嘱丧失继承权
C.丙能尽而不尽扶养义务,丧失继承权
D.丁未尽扶养义务,适当少分遗产
正确答案:依照甲的遗嘱执行
答案解析:正确答案A.依照甲的遗嘱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遗嘱继承的相关规定,遗嘱人在生前可以通过遗嘱自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并指定继承人。本案中,甲已经订立了有效的遗嘱,明确指定了遗产房屋一套归乙所有,存款50万元由三子均分。在甲去世后,应首先按照这份遗嘱的内容来分配遗产。
选项B错误,因为案例描述并未提及乙篡改遗嘱的行为,而是表达了他内心的不满和重新分配的愿望,但这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篡改遗嘱行为。
选项C错误,《民法典》虽然规定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能会“少分”或在特定条件下丧失继承权,但是这通常需要通过法定程序(例如法院审理)确认其严重违反赡养义务且情节恶劣才可能剥夺或者减少其继承份额,而案例仅提到丙未尽到赡养义务,并没有具体说明达到何种程度以至于完全丧失继承权。
选项D同样错误,尽管丁在海外工作未能直接照顾甲的生活,但案例也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丁存在严重的不尽扶养义务的情况,从而不足以支持适当少分遗产的决定。
应当严格按照甲所立遗嘱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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