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生有一子,离婚后由甲扶养,不久甲死亡,在遗嘱中指定由其妹作为其子的监护人,并特别声明不许乙作为监护人。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任其子的监护人。法院应当()
A.驳回乙的请求,依照甲的遗嘱确定由甲妹担任监护人
B.接受乙的请求,确定由乙担任监护人
C.驳回乙的请求,指定由甲的父母作为监护人
D.驳回乙的请求,指定由乙的父母为监护人
正确答案:接受乙的请求,确定由乙担任监护人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监护权的规定,在没有特殊情况时,默认情况下亲生父母仍然是未成年人的第一顺位监护人。即使夫妻离婚且子女随一方生活或有遗嘱指定了其他监护人,在原具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健在并且具备监护能力的情况下,一般仍优先考虑父母行使监护权。
尽管甲在其遗嘱中明确排除了乙成为孩子的监护人,并指定了妹妹作为监护人,但鉴于乙是该孩子的生物学父亲这一事实,则乙原则上是有权利争取监护权的。尤其在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下,除非乙存在严重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否则他应属于法定监护人选之列。
从上述法律精神出发及结合实际情境推断,如果乙能够证明自己适合并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理论上法院可能会倾向于支持乙取得监护权,而不是单纯遵照甲的遗嘱意愿剥夺乙的法定监护地位。不过实际情况可能需要综合更多具体案情来判定。
由于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不同解读,且以上讨论基于一般的法律逻辑推理,未涉及所有可能适用的具体条款和其他特殊情况,若要给出精确的答案,还需要查阅最新的判例法规以及更加详尽的事实背景才能做出准确结论。在此背景下,请注意此题所给“正确答案”若未经官方解析确认或更新法律法规参考,可能存在争议性或不确定性。如果有具体的案例审理结果或其他权威解释,请提供以便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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