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在网上造谣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情节严重。某乙认为甲的上述行为甚合自己心意,但因生性胆小,只出资资助甲在网上的造谣行为。关于乙的行为性质说法正确的有()。
A.若甲成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乙也成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B.若乙在资助后也参与实行煽动颠覆行为,应数罪并罚
C.乙成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D.乙的资助行为成立资敌罪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根据中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资助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活动提供资金、场所、器材、资料、交通、通讯等支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甲成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乙作为资助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如果乙在资助后也参与实行煽动颠覆行为,应当数罪并罚,选项B也是正确的。至于选项C和D,资助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独立的罪名,乙的行为不构成资敌罪,因此选项C和D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