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1年7月签订了一笔买卖煤炭的合同,总价值15万元,并约定甲公司于2001年11月前交付货物乙公司支付了45万元的定金。直至合同履行期满甲公司仍未交货。于是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返还定金。对此纠纷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双方对于定金数额的约定符合法律的规定
B.如果买卖合同不成立则定金合同仍然有效,因为定金已交付
C.如果甲公司是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只需返还定金原额即可
D.即使甲公司是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也需双倍返还定金
正确答案:如果甲公司是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只需返还定金原额即可
答案解析: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分析:A选项:定金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即在这笔煤炭买卖合同中,如果按照总价15万元计算,则定金最高不应超过3万元(15万*20%=3万)。若乙公司支付了45万元作为定金,这个数额明显超过了法定上限,所以该约定违反了法律关于定金限额的规定。
B选项:虽然实践中有时存在“定金罚则”独立适用的情况,但前提条件是定金合同本身必须合法有效。如果主合同——也就是买卖煤炭的合同由于某种原因不成立或无效,那么依附于此主合同而设立的定金条款也将失去效力,“即使买卖合同不成立定金合同仍然有效”的表述并不准确。
C选项:正确。《民法典》确实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且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不会触发定金罚则,而是退还收受方已经交付的定金原额。
D选项:错误。同样基于上述对不可抗力的理解,在甲公司由于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时,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只需要将收取的定金原数返还给乙公司即可。
正确的答案为C项:“如果甲公司是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只需返还定金原额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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