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人受单位委托去水泥厂购买1号水泥,甲未与乙商量就决定购买2号水泥,由此给单位造成损失。这一损失责任应由甲承担。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答案解析:A.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并且要尽到谨慎、勤勉的义务。在本案例中,甲乙两人共同接受单位的委托去购买指定型号的1号水泥。但甲未经与乙及单位商量擅自改变采购计划,购买了非指定的2号水泥。
由于甲的行为违背了委托合同中的约定以及单位的具体指示,直接导致单位无法得到预期的产品并因此蒙受损失,该行为构成了对委托合同义务的违反。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的规定和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关受托人赔偿责任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甲作为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对于因其个人决定而给单位造成的损失负责。结论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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