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仓储保管合同,由乙公司保管甲公司的冰箱500台,甲公司支付保管费5000元。不久因乙公司管理人员不慎,引发火灾,使500台冰箱被烧毁,这批冰箱成本价是1800元出厂价是每台2000元,并且就这500台冰箱甲公司已与其它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火灾发生后,甲公司按约定付给其他购买单位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下列不属于乙公司赔偿责任范围的是()
A.500台冰箱的成本价
B.甲公司未依约定交货而应负担的违约金
C.500台冰箱的出厂价与成本价间的差价
D.甲公司因信誉受到影响而造成的损失
正确答案:500台冰箱的出厂价与成本价间的差价
答案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赔偿责任进行分析如下:
在本案例中: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有效的仓储保管法律关系。
-因为乙公司管理人员不慎引发火灾导致甲公司存放的500台冰箱全部烧毁,且该事故系乙公司的过错所致。根据《民法典》关于保管人责任的规定,在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A.500台冰箱的成本价-属于直接损失,通常情况下属于乙公司赔偿责任范围之内;
B.甲公司未依约定交货而应负担的违约金-这部分间接损失是因为乙公司未能妥善履行仓储义务而导致甲公司对第三方违反销售合同所产生的费用,一般认为也应由乙公司承担;
C.500台冰箱的出厂价与成本价间的差价-在实际损失计算时,一般是按照市场价格或可预见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赔偿金额,而非利润损失。此处所说的“出厂价”可以视为市场价值的一种体现,理论上讲,如果能够证明这批冰箱确实可以在市场上以每台2000元的价格出售,则这部分差额可能代表了预期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利润),但由于这不是直接经济损失而是间接商业利益损失,所以在某些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会认定这一项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赔偿范畴;
D.甲公司因信誉受到影响而造成的损失-这类无形资产和商誉损失往往难以量化,并非所有此类损失都能通过诉讼得到全额赔偿;但如果能具体证明并量化这些信誉损失,从扩大解释的角度看,也可以尝试主张,但在常规判例中这类损失较难作为明确赔偿项目列入。
基于以上法律原则及实际情况分析,最不可能纳入乙公司赔偿责任范围的是选项C,即500台冰箱的出厂价与成本价之间的差价,因为这通常是间接的潜在收益损失而不是法定赔偿范围内可以直接计量的实际财产损失。请注意不同国家和地区具体的法律法规以及判例实践可能存在差异,最终结论需结合当地法律体系的具体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裁决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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