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义务,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标的物?


融资租赁合同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义务,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标的物?

A.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B.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C.标的物不符合约定

D.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

正确答案:(AB)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答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条的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无特别约定时,当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时,承租人有权拒绝接受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情形包括以下两种:A.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如果出卖人提供的租赁物件与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品质、性能等关键条款存在重大不符,导致无法实现承租人的使用目的或严重影响其正常使用,承租人可以据此拒绝受领。

B.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若出卖人在约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标的物的交付,且经过了承租方或是出租方的有效催告之后,在一个合理的延展期内仍不履行交付义务,承租人同样有权拒绝对该标的物进行接收。

选项C“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涵盖的情况不够具体,实际上已经包含在A项所述的“严重不符合约定”之中;而D项仅仅表述为“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没有说明是否给予了催告以及合理期限,故这两个选项不如AB两项准确。正确的答案(A)和(B)。


Tag: 标的物民法典知识竞赛 时间:2024-04-26 22:1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