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由当事人约定
A.使用权
B.所有权归属
C.转让权
D.收益分配
正确答案:(ACD)使用权/转让权/收益分配
答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及收益分配办法的确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自行约定。因此:
-A.使用权:双方可以约定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范围、方式和条件等;
-C.转让权:是否允许对外转让技术秘密成果以及如何转让均可由当事人事先商定;
-D.收益分配:包括因实施该技术秘密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应该如何在各方之间分割。
在上述内容中未直接提及“所有权归属”的约定事宜,但实际上对于技术秘密这类无形资产而言,虽然不像实物财产那样明确规定所有权限制,但在实际操作上和技术成果转化的过程中,谁拥有对技术秘密的实际控制权和处置权至关重要,通常也是通过协议来确立各方权利义务关系,间接决定了技术秘密的所有效用权益归宿。故而对于所有权的理解可能较为复杂,实践中往往认为掌握并能合法使用的主体实际上行使了类似于所有权的权利。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讲,技术秘密本身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登记或转移,更多的是围绕其使用权、转让权和获取收益的权利来进行安排。
基于题目给出的信息点,正确答案是(ACD)使用权、转让权、收益分配。但对于技术秘密成果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民法典》主要关注的是相关权益的具体划分与行使而非直接定义“所有权”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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