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故意整成知名女星丙的样子,并以此参加各种综艺海选,甲侵犯了丙的()
A.名誉权
B.名称权
C.人格权
D.肖像权
正确答案:人格权/肖像权
答案解析:在这个案例中,甲故意整容成知名女星丙的样子,并利用这个相似性参加各类综艺节目的海选。虽然他没有直接使用丙的影像或照片等传统意义上的肖像,但他通过改变自身形象以达到与丙近似的效果,可能会误导公众认为他是丙或者是获得了丙的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指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虽然此处“整容”并未明确在现行法律条文中特别针对是否侵犯肖像权作出规定,但是基于民法典关于人格权保护的一般原则以及司法实践的发展趋势,在特定情形下,如果甲的行为足以引起混淆误认,导致观众以为是明星丙参与活动或是得到了丙的授权,则可能被视为对丙的商业价值和声誉造成潜在损害,间接影响到丙的合法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选择项中最接近的是C.人格权和D.肖像权。不过,更精确地说,由于并非直接复制或使用了丙的实际肖像,而是通过模仿样貌来获利并可能导致公众混淆,这更像是构成了一种人格权侵权中的特殊形态,而非严格意义上肖像权的直接侵犯。尽管如此,实务中法官可以援引相关法律法规及判例,将此类行为认定为对明星人格利益特别是其中包含的形象权益的一种不当侵害。“人格权”的涵盖范围更大且更能包容这种情况下的复杂性质。但如果必须二选一的话,鉴于模拟他人外貌可视为对其独特身份特征的商业化利用,倾向于解释为涉及到了肖像权的内容,故也可以理解为选择了“肖像权”。然而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争议,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一步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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