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合伙经营一商店。甲被推选为负责人。在经营期间,甲放弃了商店对丁享有的5万元债权,甲的放弃债权行为()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商店。甲被推选为负责人。在经营期间,甲放弃了商店对丁享有的5万元债权,甲的放弃债权行为()

A.无效,因为未取得乙丙的同意

B.部分无效,即对乙丙的份额不发生效力

C.效力未定,即取得乙丙的同意后发生效力

D.有效因为甲是合伙的负责人

正确答案:无效,因为未取得乙丙的同意

答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伙关系的相关规定,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权属于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权益。合伙事务的执行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

针对本题情景:

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商店,对于商店对外享有的债权而言,任何一方合伙人都无权单独放弃这一共有权益,除非合伙协议中有特别授权或其他法定事由允许单个合伙人如此行事。否则,即使甲作为合伙负责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乙和丙的一致同意,他无权擅自决定放弃合伙组织的重大利益事项。A.无效,因为未取得乙丙的同意——这个选项符合民法典精神以及合伙法规则,是正确的答案。甲放弃合伙债权的行为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生效。


Tag: 负责人 时间:2024-05-16 08:3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