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甲先供货,乙后付款,在供货前,甲有确切证据证明乙无付款能力,对此,甲可依法主张()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合同撤销权
C.先履行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正确答案:不安抗辩权
答案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当甲和乙签订了供货合同,其中约定了甲先行供货而后乙再行付款的情况下,若甲在供货前获得了乙确实没有付款能力的确切证据,则在这种情况下,甲可以依法主张“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当中,它允许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此案例中即甲方),在发现后履行义务一方(乙方)有可能无法履行其对应义务(即支付货款)时,在不损害自身权益的前提下暂停自己的履行行为。
正确选项为:
D.不安抗辩权
相关答案
热门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