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甲在雇主家做工期间,多次趁雇主不注意从其钱包内抽取人民币,每次200元至500元不等,共计8500元,并将钱藏在雇主家沙发夹层内。几周后,甲发现雇主待其不薄,出于良心不安遂悄悄将钱放回雇主钱包。甲的行为()
A.属于盗窃未遂
B.属于盗窃中止
C.属于盗窃既遂
D.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属于盗窃既遂
答案解析:根据题目描述,保姆甲在雇主家做工期间多次从雇主的钱包内取走人民币,共计8500元,并将钱藏在沙发夹层内。几周后甲将钱放回雇主的钱包。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客体是他人的财物,行为是非法占有,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
2. 在这个案例中,保姆甲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他趁雇主不注意从钱包内取走人民币,目的是为了自己牟取非法利益。
3. 尽管保姆甲后来将钱放回雇主的钱包,但这并不能改变他之前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犯罪行为的实体成立和法律后果的实现并不要求非法占有的财物最终是否被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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