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质权的设立,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设立质权,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B.质押合同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C.质押合同一般包括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D.质押合同一般包括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正确答案:设立质权,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答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选项A的说法需要进一步分析。
民法典确实允许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见第四百六十九条),但是对于质押合同这一特定类型的合同,《民法典》在有关质权设立的部分中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尽管没有明确排除口头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的可能性,但在实际操作中以及考虑到证据保存及权利公示等因素,动产质押应当交付质押财产,并且通常要求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以确保交易安全与有效对抗第三人。《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虽未直接说明质押合同必须为书面形式,但鉴于担保物权登记制度的一般原则,特别是对动产质押涉及的相关重要事项应予以记载并妥善保管,实践中倾向于认为设立质权时不宜仅通过口头形式来订立质押合同,而应该采取书面形式更为妥当。
在严谨的法律意义上,尤其是在强调清晰的权利义务关系和防范潜在纠纷的情况下,说“设立质权,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可能并不完全准确或不符合最佳实践做法。
所以正确答案可能是A,即:设立质权,当事人不可以仅仅依赖口头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至少不建议这样做)。不过请注意,具体司法解释或实务中的最新变化也可能对此有所影响,请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理解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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