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甲将价值19万元的房屋抵押给乙,双方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但嫌办理登记手续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另外,甲以自己的一台价值1万多元的电脑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因为不会用电脑便决定仍将其放在甲处。一年以后,甲因做生意亏本无力还债,乙要求行使抵押权和质权。对该案的判断正确的是()


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甲将价值19万元的房屋抵押给乙,双方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但嫌办理登记手续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另外,甲以自己的一台价值1万多元的电脑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因为不会用电脑便决定仍将其放在甲处。一年以后,甲因做生意亏本无力还债,乙要求行使抵押权和质权。对该案的判断正确的是()

A.抵押权与质押权均无效

B.抵押权与质押权均有效

C.抵押权有效,质押权无效

D.抵押权无效,质押权有效

正确答案:抵押权与质押权均无效

答案解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分析此案:

1.抵押权:

-对于不动产(如房屋)的抵押,《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必须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见第402条)。本案中甲虽与乙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但由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依据法律规定,该房屋上的抵押权并未有效设立。

2.质押权:

-对于动产(如电脑)的质押,《民法典》虽然不要求必须登记才使得质押合同生效(即质押权可以基于占有而设立),但是实际案例中的情况是“乙因为不会用电脑便决定仍将其放在甲处”,这意味着质物并没有交付给债权人乙占有。根据《民法典》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参见第三百八十八条等条款),质押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由于电脑实际上没有完成交付,所以此处的质押权也未能有效设立。

在这个案件里,由于房屋抵押未经登记以及电脑质押未转移占有,故抵押权与质押权均无效,正确答案应该是A.抵押权与质押权均无效。


Tag: 民法典知识竞赛质押合同 时间:2024-06-07 04:4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