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某作协签订小说写作合同,需在一年内完成戏剧两部,作协支付稿费10万,张某拟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牛某以抵销个人所负债务10万元。该合同权利()
A.通知作协后即可转让
B.依该合同的性质不能转让
C.可以部分转让
D.因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转让
正确答案:依该合同的性质不能转让
答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结合题目中描述的情况,张某与某作协之间的合同属于创作委托合同,其中包含了人身属性较强的履约内容——由张某本人完成两部小说的写作任务。由于这种合同权利依赖于特定主体的个性、技能或声誉等无法替代的因素,因此通常认为此类基于个人特性的合同权利是不可转让的。
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选项B“依该合同的性质不能转让”符合法律规定。这意味着张某不能通过简单的通知或者协议将原合同中要求其亲自履行的小说写作义务及其对应的获取稿酬的权利转让给牛某来抵偿债务。
相关答案
热门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