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表现所载内容,一律不视为书面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表现所载内容,一律不视为书面形式。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答案解析:正确答案B.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且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应当视为书面形式。在法律意义上,电子数据交换与电子邮件等电子信息传输方式被认定为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只要它们能稳定存储合同内容并且可供后续查阅使用。这一规定旨在适应信息化社会的发展,保障电子交易和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及证据效力。


Tag: 民法典知识竞赛电子邮件视为 时间:2024-08-04 02: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