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与某石化公司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石化公司在1个月内供给0号或10号柴油1000吨,每吨价格为100元;甲公司与乙公司按4:6分配。该合同之债是()
A.多数人之债
B.按份之债
C.选择之债
D.种类物之债
E.连带之债
正确答案:(ABCD)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选择之债/种类物之债
答案解析:基于题目描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逐项分析这个合同条款所涉及的债的性质:A.多数人之债:
-根据题目所述,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作为买方与石化公司订立了同一份合同,形成了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共存的情况,因此这是“多数人之债”。
B.按份之债: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甲公司和乙公司按照4:6的比例分配柴油,即他们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份额是确定且可分的,这符合“按份之债”的特征。
C.选择之债:
-在这份合同里提到,“石化公司在1个月内供给0号或10号柴油1000吨”,这意味着石化公司有权在履行合同时从两种标的物(0号柴油或10号柴油)中进行选择供应,同时也表明甲乙两公司接受这两种不同型号的柴油作为履行结果,故构成“选择之债”。
D.种类物之债:
-“0号或10号柴油”都是具有相同规格但具体个体不可识别的产品,属于同类产品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满足合同要求,这种债的关系是以不特定的具体物品来履行的,因而构成了“种类物之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案例中的合同确实体现了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选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的特点,所以正确答案为ABCD。而E选项“连带之债”在这个案例中并未体现出来,因为连带之债是指多个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之间有相互追偿的权利或责任,并非本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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