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发生争吵,斥其为荡妇,生活不检点,并用剪刀将其一缕头发剪去。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
A.健康权
B.身体权
C.名誉权
D.隐私权
正确答案:名誉权
答案解析: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名誉权和身体权。
称乙为“荡妇”、“生活不检点”,这属于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社会评价的行为,构成了对乙名誉权的侵犯。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甲用剪刀将乙的一缕头发剪去,这一行为直接作用于乙的身体且非基于合法理由而未经同意伤害了乙的身体组成部分,虽然未构成严重的身体健康损害,但已经侵犯了乙的身体权。
在所给选项中,正确的应包含:
C.名誉权
B.身体权
但由于题目可能要求选择一个最相关的权利类别,结合事件的核心冲突及法律条文的精神主旨,“斥其为荡妇”的言辞对乙的社会评价造成了直接影响,故在此情境下优先考虑的是:
C.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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