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1998年2月1日将乙打伤,乙花去医药费及其他损失共计3000元。乙因被单位派往外地出差,未及时向甲要求赔偿。乃至1999年2月15日,乙聘请律师丙代理向甲追要。丙告诫甲:“如不主动还钱,就会到法院告你。”甲因此向乙支付赔偿费。后其知道已过诉讼时效,起诉要求返还。法院应当()
A.驳回甲的请求
B.判决乙退还甲的3000元
C.判决丙赔偿甲的3000元
D.由乙丙共同赔偿甲的3000元
正确答案:驳回甲的请求
答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在这个案例中,我们需要考虑的是诉讼时效的问题。
从题目描述看,事件发生在1998年2月1日,即乙的权利受损之日。而乙在1999年2月15日通过律师丙向甲提出赔偿请求,这一行为理论上可能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当时适用的法律规定中有类似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的话(旧有的《民法通则》也有相应条款)。《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并明确规定了新的诉讼时效制度。
但不论按照原《民法通则》还是现行《民法典》,都有对最长权利保护期限的要求。即使我们假设在1999年的那次主张可以引起时效中断或重新起算,至2024年时点来考量此案,显然早已超过了无论是之前20年的最长权利保护期或者是现在《民法典》所规定的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基于上述情况及新《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可知即便当年存在时效中断的情形,由于距离事故发生已经超过20年,到了2024年,法院应当不再予以保护,所以正确的做法是:A.驳回甲的请求。
选择A选项作为法院的处理方式最为符合现有《民法典》对于诉讼时效和权利保护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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