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答案解析:正确答案A.正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中,对于保理合同中的虚构应收账款情况有明确的法律处理原则。第七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如果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虚构了一笔应收账款,并以此为基础与保理人签订了保理合同,则应收账款债务人无法以其与债权人间实际并无该应收账款存在为理由来对抗善意取得该应收账款权利的保理人。《民法典》同时也强调保护保理人的合法权益,若保理人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应收账款是虚构的(即保理人为善意),则其权益受到保障;相反,如果保理人事先已知悉或应当知晓应收账款属于虚构的情况,则不能适用这条规定,保理人可能因此丧失相应的追索权并对损失承担责任。
在不考虑保理人主观状态的前提下,单纯按照题目描述的情形,“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的表述符合法律规定,故选项A正确。但在实践中,还需要综合考量保理人是否具有善意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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