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分立过程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所欠丁戊已庚的债务达成协议,乙公司承担对丁戊的债务,丙公司承担对已庚的债务。对甲公司的债权人来说,该债务承担协议()
A.无效
B.有效
C.可撤销
D.效力来定
正确答案:无效
答案解析:对于这个问题,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在公司分立的情形下,原公司的债务应当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尽管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内部达成了关于如何分配原甲公司债务的协议,但这一协议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丁戊已庚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精神,“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合并、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承继。”同时,《公司法》也有相关规定强调在公司分立时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即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改变原有债务的清偿安排。
如果乙公司和丙公司未取得债权人丁戊已庚的明确同意,仅凭他们之间的内部协议无法免除任何一方对公司整体债务的连带责任,故此该债务承担协议对外部债权人而言是无效的。
正确答案应为:A.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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