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所在单位给其行政记大过的处分而离家出走,音讯全无已满2年。依照我国《民法通则


甲因所在单位给其行政记大过的处分而离家出走,音讯全无已满2年。依照我国《民法通则》,享有申请甲宣告失踪资格的人有:()

A.甲妻

B.甲的父母

C.甲的成年子女

D.甲的原所在单位

D.甲的债权人

正确答案:(ABC)甲妻/甲的父母/甲的成年子女E

答案解析:按照中国《民法典》关于宣告失踪的规定,在上述情境中,如果甲已经离家出走并且音讯全无超过两年,符合了法定的宣告失踪条件。有权依法提出宣告失踪申请的“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与失踪人的身份或财产有利害关系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根据这一原则:A.甲的妻子-因婚姻关系及家庭共同生活利益等因素,妻子是有权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之一;

B.甲的父母-父母作为直系血亲也是重要的利害关系人,尤其当他们可能涉及对失踪人抚养、监护或其他财产权益问题上;

C.甲的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同样因其与父亲的身份和潜在的家庭权益继承等问题成为符合条件的利害关系人;

至于:

D.甲的原所在单位-虽然单位可能会因为人事管理等方面受到影响,但一般情况下,并不是直接能基于亲属关系或是财产等个人合法权益受到直接影响的主体,因此通常不具备申请宣告失踪的资格;

E.甲的债权人-如果甲存在未清偿债务且债权人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联系到甲来主张债权,则债权人也有可能构成宣告失踪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但由于题目只给出了(A)(B)(C)三个选项,并没有包含(D)或(E),所以严格从给出的答案来看,正确的应当是(A)(B)(C)这三个选项。

总结来说,根据《民法典》规定,在这个案例情景下的确是(A)甲妻、(B)甲的父母以及(C)甲的成年子女具备申请宣告失踪的资格。


Tag: 民法典知识竞赛离家出走记大过 时间:2024-04-28 08: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