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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原则。
3.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规定,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内举行听证会,并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5.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内,交至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7.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8.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9.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予以关闭。
10.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违法所得计算: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价值作为违法所得。()
1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规定,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1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13.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进行案件调查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15.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6.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限期排除隐患。期限一般不超过();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8.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19.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不属于立功表现的是()。
20.
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可从重处罚。()
2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的罚款。
23.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24.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26.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规定,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27.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8.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内补办立案手续。
29.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但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30.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内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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